为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与分级负责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设备运行与资产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兰州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兰州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学校国有固定资产均负有保管、维护和爱护的责任和义务,各类学生也应模范遵守爱护公物的相关规章制度。由于人为过错、过失造成固定资产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本暂行规定所指固定资产类别,主要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家具、用具、装具,不包含房屋及构筑物、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和动植物(具体范围参见附件 1)。
(三)凡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价值在 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均适用于本暂行规定。
二、责任认定
(一)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负有直接责任,责任人主要包括单位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领用人或实际使用人等。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财产损失的,经责任认定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件发生后,使用单位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和需要,成立调查组或专家组,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评估财产损失程度,认定责任范围。
(三)由于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调查研究认定,对照赔付标准责任人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1.资产管理人员违反固定资产登记、出入库登记、年检盘点和报失报损等项规章制度,造成固定资产损失、丢失的。
2.资产管理人员或领用人,因私用公物、保管不当、擅自处置,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3.工作人员违章操作,擅自拆卸,未经技术论证的改装,未按规章进行正常维护与检修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损毁的。
4.指导教师或实验员在指导学生实习、实验中,由于放弃管理、指导错误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不服从管理和指导,野蛮操作或未尽到保管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5.因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失职渎职而发生失火、失盗或水淹等安全事故,造成资产损毁、丢失的。
6.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批准同意,使用单位或工作人员擅自变卖、出租、外借造成固定资产财产损失的。
7.因责任人其他过错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学生过失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调查认定,对照赔付标准责任人可免于或减轻经济赔偿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等难于预见的客观原因,如试制试验、超期服役、正常损耗、供水供电故障、意外安全事故或突发盗抢事件,以及当事人在实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过程中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2.由于学生缺乏实际经验或缺乏教师的指导管理,在校学习活动中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三、赔偿标准
(一)对于公民用“两用”资产,主要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录像机、照相机、打印机、扫描仪、电视机、空调、电冰箱和便携电子通讯设备等,根据以下主要情节,研究认定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1.损坏后经维修能够恢复正常使用的,责任人按照维修费赔付。
2.损坏后已无维修使用价值,丢失后无法追回,或虽经追回但已无维修使用价值,根据损坏发生时的使用年限和原值,责任人按照以下比例承担经济赔偿:使用年限<2年,按原值 100%赔偿;2年≤使用年限<4年,按原值 75%折算赔偿;4年≤使用年限<6年,按原值 50%折算赔偿;6年≤使用年限≤最低折旧报废年限,按原值 30%折算赔偿;使用年限>最低折旧报废年限,按原值 5%折算赔偿;对于因管理混乱、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而无法确定固定资产损失事件发生时间的,按购置原价进行赔偿。
(二)对于单台件贵重仪器设备或成套设备(10万元≤原值<40万元)损坏,根据以下主要情节,研究认定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1.经维修能恢复正常使用的,根据其使用年限所占折旧年限比例,按维修费折价赔付。
2.损毁严重或已无修复利用价值的,根据资产实际使用年限与折旧年限所占比例,按资产原值进行折价赔付,但最低赔付额不少于原值的 5%。
(三)对于造成大型精密仪器(原值≥40 万元),根据以下主要情节,研究认定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1.配套、附属设备及部件损坏,经维修能够恢复大型精密仪器性能和正常使用,根据其使用年限所占折旧年限比例,按照维修费折价赔付。
2.对于损毁严重已无修复价值,或者即使维修也无法恢复基本性能的,根据其使用年限所占折旧年限比例,按原值进行折价赔付,但最低赔付额不少于原值的 1%。
(四)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折旧年限及折旧赔付折算办法:
1.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购置时间-发生时间。其中,时间不足 6个月的按照 0.5年计算,时间超过 6个月不足 1年的按照 1年计算。
2.折旧年限:折旧年限具体参照附件 1。
3.折旧赔付折算办法:
折旧报废年限一使用年限
折旧赔付额=原值或维修费(元)×-------------------------
折旧报废年限
(五)造成机动车、专用作业车辆损坏、损毁、被盗、丢失的,原则上,参照上述办法处置赔付。考虑到机动车资产的特殊性,其中:
1.属于机动车正常使用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丢失的,按照道路交通法规、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和保险理赔结果等处置。
2.属于公车私用,擅自外借、外租,或在学校、单位正常业务用途之外的其他用车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遭遇盗抢、丢失的,根据公安交警、运政部门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调节、判决书和保险理赔结果,由责任人、实际驾驶人承担保险理赔之外的车辆、人员损失赔付费用。
四、处理权限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与被损固定资产原值范围,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一)固定资产原值<1 万元,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并确定处理意见和具体赔付额,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执行。
(二)1万元≤固定资产原值<5万元,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资产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5万元≤资产原值<30万元,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四)30 万元≤固定资产原值<100 万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五)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上报财政厅、教育厅审批。
五、处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损失事件发生后,使用单位应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联系)校领导汇报。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须在损失事件发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固定资产报损申报表》(见附件 2)。若遇情况复杂,涉及刑事、民事责任,难于在规定时间内形成正式处理意见的,也应在 5个工作日内先行上报书面情况报告。
(三)发生固定资产特重大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资产工作校领导同意,由学校成立联合调查小组统一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损坏原因调查认定与财产损失评估鉴定。
(四)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济赔偿意见确定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在 3 日内书面送达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由责任人向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赔偿金纳入学校设备维修费。
(五)责任人为一人的,具体赔付由一人承担赔付金;责任人在二人以上的,具体赔付由相关责任人分担赔付金。
(六)责任人应在接到处理意见后的次月内完成赔付。对于赔付金额较大,责任人难于一次性承付赔偿的,当事人可申请分期赔付。具体可由当事人提出个人申请,经与所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商同意后按协议执行。
(七)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报废或无法追回的,按照赔偿办法处理完结后,使用单位须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核销手续。
六、其他
(一)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任人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人员奖惩和岗位责任制,追究责任人和管理使用单位的行政责任。
(二)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调查认定资产损失的性质和原因,未经认定处理,不得安排正常经费渠道进行维修、报损报废。
(三)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发生后,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处置,尽力挽回损失。因处置不力、拖延不报、弄虚作假、推卸责任而造成进一步损失的,学校将对有关单位、人员从严处理。
七、本暂行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八、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序号
|
资产类别
|
最低使用年限
|
一
|
交通运输设备
|
|
1
|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30万公里)
|
15年
|
2
|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
10年
|
3
|
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
|
15年
|
4
|
总质量大于1.8吨微型载货汽车
|
10年
|
5
|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
|
8年
|
6
|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
10年
|
7
|
矿山作业专用车
|
8年
|
8
|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
6年
|
9
|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
6年
|
10
|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
9年
|
11
|
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10万公里)
|
10年
|
12
|
正三轮摩托车(8万公里)
|
8年
|
二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
1
|
大型计算机
|
8年
|
2
|
计算机网络设备(含服务器、交接机)
|
8年
|
3
|
台式电脑(包括电脑终端)
|
8年
|
4
|
笔记本电脑
|
8年
|
5
|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
|
8年
|
6
|
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
|
8年
|
7
|
复印件、速印机、投影机、碎纸机
|
8年
|
三
|
电器设备
|
|
1
|
电视机
|
8年
|
2
|
电冰箱
|
8年
|
3
|
洗衣机
|
8年
|
4
|
摄像器材
|
10年
|
5
|
摄像器材(照相机)
|
10年
|
6
|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
8年
|
7
|
中央空调设备
|
10年
|
四
|
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
|
15年
|
五
|
专用设备
|
|
1
|
消防设备
|
10年
|
2
|
厨房设备
|
8年
|
3
|
监控系统(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
8年
|
4
|
道路清扫设备
|
10年
|
5
|
电子设备
|
6年
|
6
|
广播电视、影像摄录、传送设备
|
6年
|
7
|
音响设备
|
13年
|
8
|
健身房设备
|
8年
|
9
|
通讯设备
|
8年
|
六
|
自动化控制类仪器仪表
|
10年
|
七
|
通用测试仪器仪表
|
10年
|
八
|
机械设备
|
15年
|
九
|
电力设备
|
15年
|
十
|
传导设备
|
15年
|
十一
|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
10年
|
附件2:兰州财经大学固定资产报损申报表
申报
单位
|
|
分管
领导
|
|
报损资产
|
设备:型号:登记代码:
原值:(元) 数量:购置时间:
|
主
要
情
况
|
(情况报告可另附页说明)
|
责
任
人
|
姓名
|
职称、职务(岗位)
|
相 关 责 任
|
|
|
|
|
|
|
|
|
|
|
|
|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章):年 月日
|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章):年 月日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章):年 月日
|
分
管
校
领
导
意
见
|
签字:年月 日
|
处理结果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