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有关规定以及《兰州财经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内涵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全校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以校党委、校行政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以校党委、校行政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各二级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统战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3.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制定及修改工作。
4.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5.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6.关于招生考试、学籍管理、学历管理、创新创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7.人才引进标准、职务(职称)评聘、考核奖励、培养培训、待遇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8.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主要职能、人员编制、制度规章、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干部、人事、人才工作方面的重大政策和制度建设。
10.基本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重大政策制定,年度预算安排和预算追加。
1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12.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3.校级及以上重要表彰。
14.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5.对外投资和产权转让。
16.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校领导班子决定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省管干部建议人选、后备人选的推荐。
2.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
3.学校教学、科研、学术等非常设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4.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
5.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人才、教学、科技等各类重大建设项目。
2.基建、后勤类重点维修改造项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不动产购置等项目。
4.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5.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推进学校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中较大金额资金调动、分配和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1.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投融资项目等。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项目或其他开支。
3.捐赠的使用和运作。
4.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运作。
二、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三重一大”事项分别以校党委全委会、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具体议事决策范围分别在《兰州财经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兰州财经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兰州财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中予以另行规定。
(二)集体决策程序
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研究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工作程序,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
3.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
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必要时还需进行合法性审查。
5.凡属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事先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
三、保障机制
1.“三重一大”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打折扣搞变通。确因发生特殊情况难以执行的,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报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对重大调整事宜,应及时召开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实际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党委、校行政汇报。
2.“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3.“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但在未批准公开前,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4.“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5.“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应予追究的情形,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
1.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商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兰商党发〔2014〕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