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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州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27 09:35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办学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兰州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学校固定资产是我校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和生活等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要健全验收、维修、保养、校验等项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二条要逐步建立一支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对管理人员要制订考核办法,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第二章分类、范围和作价  

    第三条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我校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一般设备(行政、后勤仪器设备及家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我校按固定资产特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电子设备;机电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类。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  

    (一)单价在1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一般设备;  

    (三)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构筑物;  

    (四)土地;  

    (五)家具、图书馆及各单位资料室公用图书资料;  

    (六)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七)自制设备,在全部组装完并经验收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八)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二)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等( 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记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别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三)房屋一般性装修费用。  

    第六条新增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安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记入固定资产总值内,其它则不记入。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一)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第八条合作建设项目资产的管理:  

    (一)在项目合作期内,资产的使用权归学校所有,管理单位要将合同及资产清单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合同期满后,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第九条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账手续,以保证账账、账卡及账物相符。  

    第三章增添和验收  

    第十条固定资产更新和增添,应根据我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按年度编制购置预算,原则上应按预算计划进行。年度编制购置预算编制时,不但要考虑需要,同时要考虑存放安装条件,使用技术水平和配套设备等条件。遵循“先有预算后支出”、“先审批、后购置”、“分类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履行资产购置各项报批手续,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购置资产。大型计划项目的变更,须经重新论证报批。  

    第十一条更新和新增添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建卡等手续。  

    (一)房屋、构筑物的验收,由基建处按基建验收程序进行,根据图纸要求,对土建质量、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不合要求者,由基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返工,验收合格后向房屋、构筑物的管理及使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按规定提交房屋及构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待决算完成后,按工程决算数、财务竣工结算数入固定资产账。  

    (二)仪器设备验收,由采购部门对照实物填写验收单,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如发现损坏或质量和数量有问题,应由采购部门与供应商联系解决,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  

    (三)图书、家具等分别由管理部门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固定资产帐。  

    第四章管理、使用、维修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使用根据其不同用途进行归口管理,具体归口管理职责如下:  

    (一)后勤处负责校内房屋及全校道路、室外构筑物、植物管理,负责校办产业固定资产监督管理;  

    (二)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的管理,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图书资料由本单位资料室统一保管使用;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土地、公用房屋及家具等管理;  

    (四)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设施设备等信息化资产的管理;  

    (五)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各归口管理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各类资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应先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商妥,并应办好交接手续。各部门(单位)人员变动,职工离退休或调离学校时,经部门(单位)领导同意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校内所属各单位新增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均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建账手续,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才能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七条使用管理部门应经常了解和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  

    第十八条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服务必须事先到使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征得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 报请学校批准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应逐步解决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稳定来源,学校应从相应的基金中提取专项费用,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纳入更新、改造、维修专项资金中,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维修的经费来源。  

    第五章固定资产变动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耐用期满(见附件1),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已超过5年,且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的费用50%、申请报损的固定资产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的70%,方能报废报损。申请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兰州财经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对责任人根据情节作出赔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在校内调拨,须填写“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保管人和负责人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为做帐依据。固定资产调出校外需征得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报学校批准,方可施行。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在校内借用,由保管、使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本校人员借到校外使用,应由使用管理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六章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期与财务处对帐,做到账账相符,对出现的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账。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归口管理单位每年对所管辖固定资产定期清查、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发现有盈亏,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管理和使用学校国定资产的校内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兰州财经大学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序号  

    资产类别  

    最低使用 年限  

     

    交通运输设备  

    1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30万公里)  

    15  

    2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  

    3  

    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  

    15  

    4  

    总质量大于1.8吨微型载货汽车  

    10  

    5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  

    8  

    6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10  

    7  

    矿山作业专用车  

    8  

    8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6  

    9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6  

    10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9  

    11  

    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10万公里)  

    10  

    12  

    正三轮摩托车(8万公里)  

    8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大型计算机  

    8  

    2  

    计算机网络设备(含服务器、交接机)  

    8  

    3  

    台式电脑(包括电脑终端)  

    8  

    4  

    笔记本电脑  

    8  

    5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  

    8  

    6  

    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  

    8  

    7  

    复印件、速印机、投影机、碎纸机  

    8  

     

    电器设备  

    1  

    电视机  

    8  

    2  

    电冰箱  

    8  

    3  

    洗衣机  

    8  

    4  

    摄像器材  

    10  

    5  

    摄像器材(照相机)  

    10  

    6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8  

    7  

    中央空调设备  

    10  

     

    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  

    15  

     

    专用设备  

    1  

    消防设备  

    10  

    2  

    厨房设备  

    8  

    3  

    监控系统(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8  

    4  

    道路清扫设备  

    10  

    5  

    电子设备  

    6  

    6  

    广播电视、影像摄录、传送设备  

    6  

    7  

    音响设备  

    13  

    8  

    健身房设备  

    8  

    9  

    通讯设备  

    8  

     

    自动化控制类仪器仪表  

    10  

     

    通用测试仪器仪表  

    10  

     

    机械设备  

    15  

     

    电力设备  

    15  

     

    传导设备  

    15  

    十一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  

     

    备注:参照《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和《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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