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64号)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服务用房等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学校对办公用房实行“二级管理”模式,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办公用房的一级管理单位,各使用部门(单位)是办公用房的二级管理单位。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并按照统一标准核定、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集中管理学校办公用房。各二级管理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对核定标准范围内的办公用房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应建立健全内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做好办公用房日常管理使用工作,并将本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的具体使用情况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学校处级及以上人员办公用房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校纪委和上级机关报备。
第五条学校经营性铺面的管理,统一由后勤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办理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手续后,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具体经营使用情况按年度向学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
第六条学校创新创业用房的管理,统一由创新创业学院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具体的使用管理,使用情况按年度向学校教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
第七条我校各级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上限为:校级正职
30
平方米
,校级副职
24
平方米
;处级正职
18
平方米
,处级副职
12
平方米
;科级及以下人员
9
平方米
。教学科研等技术用房、业务用房、实验室用房及后勤服务用房等结合学校实际合理配置并从严控制。国家另有规定的特殊业务用房的管理,从其规定。
第八条学校办公用房的调整,按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须将原办公用房及时腾退移交。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使用原办公用房的,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
第九条因学校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剂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办公用房。机构合并或分立的,须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部分应当及时腾退移交;机构撤销的,须在机构撤销后10日内将原办公用房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条除由后勤处统一管理的经营性铺面外,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包括技术用房、业务用房、实验室用房及后勤服务用房)。
第十一条业务用房、后勤服务用房已有国家建设标准的,要严格按标准核定;没有国家建设标准的,应当结合实际合理设置。技术用房、实验室用房根据实际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确需转换用途的,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十三条基于我校多校区运行的实际,确因工作需要配置使用两处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应该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十五条办公用房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公用房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