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发[1999]1号
各地(州、市)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处(局)、控办,省直部门、中央在甘单位:
为增加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开展,省政府发布了《甘肃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第04号令),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第139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两个《办法》,切实搞好我省的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的运转。
二、凡属于政府性购买支出,都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车辆(含各类专用车辆)的购置、维修、保险和燃油的供应;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大宗办公用品及消耗性材料等)的购置;专用设备(包括锅炉、电梯、空调、摄录像机、照相机、放大机及镜头,各种音响,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的购置和维修;印刷业务、会议宾馆定点;燃煤供应等。除装饰、维修工程外,其它工程采购暂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各地集中采购批量过小,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可采取委托方式,实行全省统一采购。
三、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搞好控购工作。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审批权限报批。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买小汽车、大轿车的,继续按现行的控购政策、规定程序、审批权限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编制和标准,实行集中审批,由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招标,以地(州、市)为单位各自付款,就地交货;其它专控商品也应实行政府采购;中央在甘单位,国有或国家控股及集体企业购置专控商品,仍按原办法审批。对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专控车辆(含调剂过户车辆),根据甘罚第00110号规定,各公安车管部门暂不予办理牌照。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力度,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快我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步伐。
五、各级审计、监察、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控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将于近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检查专控商品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专控车辆的编制、配置、资金来源,车型、采购方式,使用情况等。各地(州、市)财政、审计、监察、公安部门组织对本级单位及所属县(市、区)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财政厅察、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交警车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