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解决我院教职工住房困难,积极推进住房商品化进程,根据国务院、甘肃省及兰州市有关房改的规定,特制定兰州商学院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提拟出售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住房),是指兰州商学院南昌路家属区l--4号楼,段家滩家属区1--4号楼,后勤综合楼,东湖家属楼l、2单元。规划即将拆迁的小2楼及各种平房暂不宜出售。
二、凡持有兰州市常住户口的我院教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均可申清购买住房,现住户可优先购买,但不出售给外单位人员和我院抢占房住户,借用房住户及院内外两处占房人员。出国人员待返校后方可买房。腾空后的公有住房,应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三、出售公有住房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的具体计算按原设计图纸参照国家经委颂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的规定执行。每套住房的实际面积按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测绘后确定。其价格分为标准价和市场价两种。
旧房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
重置价:指上一年建造同类住房的标准价。
市场价:按商品房成本、利润、税金和地段差价等构成因素计算。
四、售房价格。经评估,我院出售下列住房的重置价成新折扣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
南昌路l号楼 272.70元/M2
南昌路2、3、4号楼 258.40元/M2
段家滩l号楼 424.84元/M2
段家滩2号楼 408.00元/M2
段家滩3、4号楼 314.00元/M2
东湖l、2单元楼 276.00元/M2
后勤综合楼 /M2
五、我院教职工购买本院公有住房,凡符合本院已公布的房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控制面积标准的,按标准价计价,超己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六、为了鼓励教职工买房,在房改起步阶段,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
1、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以内,学院将负担征地和折迁补偿费。
2、以标准价出售的住房,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以内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和一次性契税。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从售房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土地使甩税。
3、一次性购房,优惠房价的5%。
4、现住户优惠房价的5%。
5、工龄优惠,10年以下(含lO年)优惠房价的5%,20年以下(含20年)优惠房价的10%,30年以下(含30年)优惠房价的l5%,31年以上优惠房价的20%。
工龄优惠的原则是:凡符合购房条件的我院正式双职工, 工龄按最长的一方计算。离退休职工工龄按正式办理离退休时间的工龄计算。
七、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实际应付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套住房售价=重新价成新折扣单价×建筑面积×(1-一次性售房优惠率-现住户优惠率-工龄优惠率±地段系数±楼层系数)
八、按以上价格和政策因素计算,所出售的住房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新房不能低于260元,旧房不能低于120元。
九、职工购买住房,可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购买者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房价款超过30%的部分可给予2O%的 优惠。分期付清房款的,首次付款不能低于应付房款的30%。其余款项新房在5年内付清旧房在3年内付清,分批从本人每月
实发工资中按比例扣还。
十、职工购买住房时,可使用同一户各职工的公积金,也可由学院向指定的专门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由单位从购房者工资中分期扣还,并计收利息。
十一、在分期付款期间,如购房者调离本市或亡故,由其法定继承人承付。如法定继承人不承付,由本院收回全部住房产权。对已付的房款扣除折旧费和房租后,退还给购房人或法定继承人,并不计利息。
购房者在本市调动工作,如分期付款尚未付清,由学院通知银行和调入单位,办理欠款转移手续。 、
十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价售房及优惠条件,只适用于年人均收入5000元以下的家庭,且一户只享受一次。
十三、教职工购买住房后,必须到房产科签订购房合同。双方按购房合同规定,写明所买房屋的地段,搂号、房号、建筑结构等级、建筑面积、当时执行的标准价、当年综合造价、产权比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售后的维修管理。经公证机关公证,在付清全部房款后,由房地产权管理部门给予办理产权证,并受法律保护。
十四、按市场价购买的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和受限制的收益权、处分权。可以使用、继承、不能赠与。
十五、按标准价出售住房时,应严格测算出国家、单位、个人的产权权利范围与份额,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统一房屋产权证上标出部分产权比例。
十六、购房者付清房款并住满五年后,方可出售。如按标准价售房时,必须先出售给学院内部职工,价格以当年重置价减去成新折扣计算,出售后增值部分扣除有关费用后,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十七、购房者不再交纳住房保证金和房租。但水、电、暖、煤气费用的收取,仍与租房户同等对待。
十八、建立住房维修专用基金。从出售的公房回收资金中
提取10%,从购房者予交的房价款中提取5%专门用于房屋维修,其余要全部纳入住房基金,存入省建行住房信贷部,专项用于住房改造和建设,不得挪做它用。
十九、公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按《兰州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十、本办法经院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报省房改办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内贸易部教育司备案。未尽事宜按甘肃省出售公有住房试行办法执行。
二十一、本办法由兰州商学院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兰州商学院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