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了建设和谐校园,给广大教职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居住、生活环境,为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更好地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住房是指兰州商学院所属的所有住房,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照有关政策和学校规定出售给个人的住房,二是住户租赁居住的住房。
第二条:学校所属的所有住房,主要是为了方便学校教学、科研和广大教职工的生活,属于保障性住房,不是商品房。购房人和承租人应遵守学校的各相管理规定。
第三条:为了引进高层次人才,学校将库存适当的预留房。
第四条:购房人须承担物业管理、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各项费用;租赁人须承担房租、物业管理、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各项费用。
第五条:住户不得将所购住房或租赁的房屋转卖、转租或转借他人,以保持学校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谐、稳定。
第六条: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调离学校的人员须退出在学校工作期间享受的各类住房,退出住房后方可办理组织调动手续。
第七条:购房人若私自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所办理的一切手续学校不予承认,并追究其责任。购房人和承租人若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学校将收回住房。
第八条:购房人所购学校住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房屋所有权证》暂由学校统一保管。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购房人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将现住房在学校内部教职工之间由职能部门主持有序转让。
第十条:本规定将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