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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兰州商学院教职工住房规定》的通知
    2010-06-02 14:52  

    各系、部(室、中心),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兰州商学院教职工住房规定》几经讨论修订,现颁发实施,请全院各部门和教职工自觉遵守。本规定在执行中,如有不妥或不尽完善之处,请及时向院房改办反映,以便在适当时间修订。

    附件:《兰州商学院教职工住房规定》。

                       一九九四年元月十三日

    兰州商学院教职工住房规定

     

      一、凡在我院已分配家属住房的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学院住房的有关规定,接受院房管部门的统一管理,签订租赁等有关协议,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和转让其住房,否则,自调换或转让之日起,按原住房租金的十倍罚扣租金,直至交回住房为止。

       二、我院各类住房均为国家固定资产,住房承租人在租用期间,不得私自改变住房结构,或擅自穿墙钻壁,拆卸改建,违者,视其损坏情况予以惩罚;住户在使用住房期间,必须爱护室内设备,保持室少水、电、暖、煤气等设施完好。若确需更换室内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房管或有关部门的同意,并由其安排施工,违者,按损坏设备处罚。

       三、住房承租人只能自住,无任何处分权。不得出租或作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私租他人,如有违反,学院有权收回住房,并不再调换住房。

       四、为了保证学院和承租人双方权益,住户必须按规定向学院(产权单位)缴纳住房租金,保证金和各种应交纳的其他费用(如水费、电费等)。因故变更或政策规定实行新的租金标准时应按新规定执行。

       五、楼房内的公共过道,住户应保持整洁畅通。不准在过道楼梯内堆放杂物,否则,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清除各种杂物。

       六、后勤综合楼家属用房,在使用前,住户应自行备置排油烟机,以便能够保证油烟通过烟道排出楼外。

       七、凡分配家属住宅用房的教职工,除任课教师可继续使用原配发的书架、打字台、靠背椅外,其余的家俱无论教师还是行政人员均应将原住集体宿舍时配发的各种家俱交回校产科、新分配住房的住户首先交纳原住房腾空抵押金伍佰元人民币,方可在房管部门办理新住房租用手续,否则房管部门不予发给新住房钥匙。

       八、新调整住房的住户应及时将原住房室内的各种设施移交,并保证室内设施完好无损,否则视设备损坏程度照价赔偿或自行恢复原状。 .

       九、新调整住房的住户应在15天以内搬迁完毕,逾期按房改新规定,新旧住房合并计算面积。 超5天以内每天每平方米加收2倍,超l0天加收4倍,超15天加收6倍,20天以上加收10倍,直至交回原住房为止。租金由搬迁抵押金扣除,不足部分由房管部门通知财务处在本人工资中代扣。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属院房改办。

    一九九四年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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