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室,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院一九九八年公有住房出售实施办法已经甘肃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甘房改办函发[1999]220号),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关于兰州商学院出售公有住房报告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关于兰州商学院出售公有住房报告的批复
甘房改办函发[1999]220号
你单位报来《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价格.成本价960元/M2,其中负担价586元/M2。
二.折扣:现住房折扣为负担价的3%;旧住房年折旧率为2%;工龄折扣额为5.76元/M2·年;一次付款折扣为应付房价款的12%。
三.面积:售房总建筑面积为20709.53 M2(详见附表)。
四.最低限价:成本价购房,新房不得低于成本价的35%,
旧房不得低于170元/M2。
五.售房款存入:中行天水路营业厅(省分行),帐号018132000088。
要严格执行上述价格和折扣。售房结束后半年内,到省房改办办理界定产权手绥,并应在界定产权后半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证书。
甘肃省房改办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兰州商学院1998年公有住房出售实施办法
第一章 售房原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我院住房制度改革,加速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根据《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发[1998]7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1998年售房价格的通知》(甘政发[1998]69号)及《关于转发建设部的通知》(甘房改组发(1999)2l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兰州商学院1998年公有住房出售实施办法。
第二条:售房原则
1.1998年售房严格按照甘政发(1998)69号文件规定的售房价格和政策执行。
2.本次售房做到政策公开、方案公开、结果公开,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
第二章 售房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售房对象
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8年11月30日起,我省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按照国家“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的原则,对现已建成、居住或在1999年l2月30日前建成的公有住房,可按1998年售房价格向职工出售。为做好停止实物分配住房前的最后一次售房工作,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对我院1998年售房对象确定如下:
(1)1998年集资修建的高职楼住户;
(2)南昌路家属院、段家滩家属院(不含6号住宅楼)的腾空旧房重新分配的住户;
(3)在1993年和1997年售房中自动放弃或没有批准售房的住户;
(4)正常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
第四条:下列情况者不予售房
1.住户户口不是兰州市城镇常住户口的;
2.已在学校以外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超过家庭中最高职务一方控制面积标准的;
3.擅自将现住房出租的。 .
第三章 售房价格
第五条:此次售房价格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1998年售房价格执行,即兰州市区成本价960元/M2,市场价1770元/M2,超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成本价购房产权比例为100%。
第六条:工龄折扣及计算办法: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享受工龄折扣政策优惠,1998年工龄折扣额为5.76元/M2,计算公式如下:
工龄折扣总额=5.76元/M2×购房职工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合并工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
计算工龄折扣年限一律根据购房职工从参加工作之年起至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作年限(或离、退休前的工龄)为止,并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签字确认为准。
第七条:现住房折扣:购买现住房实行折扣,l998年现住房折扣率为3%,计算公式为:
现住房折扣额=586元/M2× 3%=l7.58元/M2
第八条:一次性付款折扣:购房职工一次性付清房款的,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1998年售房一次性付款折扣为12%。
第九条:1998年成本价购买的旧住房年折旧率为2%。
第十条:售房面积计算:售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实际售价计算公式:
实际售价=(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 ×(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本套住房建筑面积-现住房折扣额×本套住房建筑面积±地段、楼层、朝向、结构、装修等调节额
调节因素计算公式为:
地段调节额=成本价×(地段调节系数-1)×本套住房建筑面积
朝向调节额=成本价×(朝向调节系数-1)×本套住房居住面积
结构调节额=成本价×(结构调节系数-1)×本套住房建筑面积
楼层调节额=成本价×(楼层调节系数-1)×本套住房建筑面积
根据兰州市地段划分及调节系数标准,我院段家滩家属院地处兰州市三类地区,售房调节系数为95%,南昌路家属院地处兰州市二类地区,售房调节系数为100%;房屋朝向一律按房间窗口开向为确定依据,按居住面积计算,调节系数按表一执行;结构调节系数按表二执行,南昌路家属院1、2、3、4号楼为砖混一等,段家滩家属院1、2、5号楼及高职楼为框架结构,3、4号楼为砖混一等;楼层调节系数按表三执行。根据我院住宅楼室内设备装饰标准偏低的实际情况,设备装饰增减额亦不做另行调节。
朝向调节系数(%)
表一
朝向 |
东 |
南 |
西 |
北 |
系数 |
101 |
1O2 |
99 |
98 |
结构调节系数(%)
表二
结 构 |
框架 |
砖混一等 |
砖混二等 |
调节系数 |
102 |
100 |
90 |
楼房层次调节系数(%)
表三
I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一层 |
100 |
98 |
96 |
96 |
96 |
96 |
96 |
二层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三层 |
|
102 |
104 |
104 |
104 |
104 |
104 |
四层 |
|
|
99 |
104 |
104 |
104 |
104 |
五层 |
|
|
|
96 |
100 |
102 |
102 |
六层 |
|
|
|
|
96 |
100 |
100 |
七层 |
|
|
|
|
|
95 |
96 |
八层 |
|
|
|
|
|
|
94 |
第十二条:段家滩家属院高职楼是1998年集资兴建的,故此次售房实际计算办法按下面公式计算:
购房款=购房实际售价-高职楼集资款-历次售房款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根据甘房改组发(1 9 9 8 ) 02号文件《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管理的暂行意见》的精神,教职工购房后,室内的各项维修费用由个人负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从售后回收的资金中提取维修基金,高职楼、集资楼(段家滩家属院7、5号楼)系新建楼,维修基金按售房款的l 0%提取,其他旧楼维修基金按售房款的20%提取,购房个人再交纳购房款的1%,专户储存,用来支付维修费用,不足时由购房者按各自占有的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报省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兰州商学院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甘政发(1998)7 2号文件《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兰州商学院房改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