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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发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06-02 14:47  

    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处或筹备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行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组织试行,并将试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告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产权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敢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武附后)。产权登记表一武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经济性质;

    (五)主管单位;

    (六)资产总额;

    (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

    (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第十条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发生变更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分立、合并、迁移、被撤销,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嘟门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对其国有资产避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哄抡或变相瓜分。

    第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和国有资产登记统计制度,了解并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变动状况。

    第十三条企业单位不按本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开具资金信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企业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团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对境外国有资产,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军队和武警系统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门占行制定,并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三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案中,把组织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现状和交动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登记管理工作,作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职责之一;在财政部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业务分工文中,也明确规定:组织预算内外、国境内外,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产权现状和变动情况的调查统计、产权界定和登记管理工作,以资产局为主办理,并将有关资料报送财政部。国务院l99833号文件《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二、制定本办法的作用和意义

    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的一项基础工作,又是实施产权管理的一个基础手段。随市面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计划商品经济有发展,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或者权益受到侵害。国家需要对其资产所有权取得法律凭证。产权登记是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专职代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所委托的机关,依法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的法律行为。在进行产权登记中,产权登记主管机关要审核登记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及其增减变化情况,这是考核、评价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的前提条件;同时,又为国有资产汇总报表的准确填报奠定可靠的基础。

    三、制定本办法的基本要求和适用范围

    目前,由于国有资产专门管理机构的工作刚刚起步,进行产权登记工作尚无经验,需要逐步摸索。这个办法,宜分步骤试点,条件成熟时再全面实施j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交通办法并组织实施。首先,可以结合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对公司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待取得经验后,再组织对一部分国营企业进行产权登记试点,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在国家决定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时,组织全面登记。

    本办法所附的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和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用登记表,行政业单位、建设单位等的产权登记表待后制发。

    四、产权登记与企业登记的关系

    企业登记是王商行破管理机关依法确定各类工商企业法律地位的法律行为。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取得所有权凭证。同时授予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合法经营权的法律行为。因此,产权登记应作为企业登记的形式要件之一。这也是使产权登记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使产权管理手段硬起来.以便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所有权的需要。经财政部门授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副本可以和资金信用证明统一起来,这有利于使确认国家投入企业经营使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的审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五、本办法中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的计算口径.国营企业国有资金总额,即国有资产价值总量,按照国有资产汇总报表编报暂行办法的编制说明的填列口径填报。在各种类型的企业中,国有资金总额即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等于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资金(资产)占用方总额,扣除负债和其他经济成份资金额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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