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财政局(处),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原甘肃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国资发[1995]第30号)和《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国资发[1995]第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国有资产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二、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手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年度内总额在lO万元以上资产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上报主管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会同统计评价处审批。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省财政厅根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复,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申报单位可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及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二)对出售的资产,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同意申报单位出售意见后由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申报单位按照评估价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售;省财政厅对。申报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核批复,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申报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及有关规定调整资产、资金帐目。
四、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资产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无偿调出的资产,须提供购置资产发票复印件,评估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车辆的调出还应提供省财政厅采购办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车辆过户批准单》。
(二)出售的资产,须提供购置资产发票复印件,评估文件,交易发票复印件,车辆的出售还应提供省采购办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车辆过户批准单》。
(三)报废的资产,须按不同情况提供:1、车辆报废:购置发票复印件,车管部门技术鉴定证明,物资部门回收证明,残值收入发票复印件;2、设备报废:购置发票复印件,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3、其他资产比照办理。
(四)报损的资产,须提供资产损失鉴定材料,非正常损失的报损还须提供对责『壬者的处理文阵。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或转让,允许成交价在评估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如果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90%,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都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坚决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单位,均应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七、各市、州、地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申报表
主题词:行政事业资产处置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