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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10 09:16  

    兰州财经大学关于印发

    《固定资产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中心)、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兰州财经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实施细则》经2019年4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财经大学(章)

        2019年12月28日

        兰州财经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验收工作,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兰州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固定资产验收是指对通过购置、基本建设、自制、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达到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仪器设备、家具、软件等资产的验收。验收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依据签订的合同及其变更审批报告等进行。上级部门对验收有特别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低值易耗品及服务项目的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工程项目的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纳入学校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的仪器设备、家具、软件等固定资产的验收。固定资产一般通过采购项目的实施获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验收组织

        (一)金额在5万元以下资产购置项目的验收

        按规定由政府协议供货组织购置、学校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零星采购)的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经费所在部门)组成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验收。2万元以下的项目的验收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资产购置项目的验收

        校内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在使用部门预验收(技术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经费所在部门)组成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验收。

        (三)金额在20万元以上资产购置项目的验收

        由校内集中采购或省级政府采购的20万元以上的资产购置项目,其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在使用部门预验收(技术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学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或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主持,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经费所在部门)及校内相关技术专家参加的验收工作小组进行资产验收。

        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固定资产验收,可聘请校外技术专家参与,必要时也可邀请参加拟验收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对验收需有第三方提供验收测试报告的,第三方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图书资料的验收根据其供应特点由图书馆分批自行组织验收。

        第五条验收内容

        验收主要包括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全部内容的履约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数量、品牌、型号、尺寸、材质及其他主要技术参数;

        2.环保达标程度、知识产权;

        3.技术培训;

        4.产品退换/返修率;

        5.附件产品;

        6.其他内容。

        第六条验收工作步骤

        (一)验收准备工作

        验收资料的准备主要指收集与到货资产有关的文件资料。如招标文件、订货合同、合同备忘录、运输提货单、装箱单、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文件资料。进口设备仅有外文资料的应当提前进行翻译或向厂家索取中文资料。

        法定需检验检疫的进口设备申请商检:对列入商检的进口设备,应提前与当地商检部门取得联系,申请办理进口设备的商检手续,并同步准备好商检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如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注册证、进口许可证等)。

        特种设备使用前检验合格:由供应商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在进行验收时,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到达现场,共同进行资产的验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界定责任、提出解决方案。

        (二)使用部门预验收(技术验收)

    资产购置项目建设完成,经供应商调试、试运行、培训后,由资产使用部门按合同要求完成预验收(技术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外观检查

        (1)检查物品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物品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2.技术验收

        通过直观、通电、检测等方式进行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技术指标测试、整机统调等),检验货物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1)由供应商技术人员或使用部门技术人员严格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安装完毕后,由使用部门技术人员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试机。

        (2)试机过程中要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资产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3)试机时要认真作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应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派员检修。

        (4)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技术人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后方可签署有关文件。

        (5)根据验收要求,需要现场实验、测量、测试、拍照、破坏实验等的,进行现场测量、测试、拍照、破坏实验。

        3.数量检查

        (1)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认真检查相应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作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收和实收数量。

        (三)资产验收(校级验收)

        在外观检查、技术验收、数量检查等方面预验收合格后,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校级资产验收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一般应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组织校级资产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实地抽查

        整体建设情况现场核查,抽查仪器设备、家具等外表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2.核查预验收情况

        核实供应商技术人员是否按照合同条款、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调试;使用部门是否对照设备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进口设备是否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技术验收;使用部门是否明确签署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满足教学等要求的意见。

        第七条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由验收工作小组研究确定,主要情形有:

        (一)验收合格,验收组织单位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并加盖公章确认后,验收工作完毕。

        (二)验收时发现存在问题,但与合同无严重冲突且不影响正常使用,验收组织单位应在验收报告中提出整改意见,供应商整改完毕并由验收组织单位确认合格后,才准予通过验收。

        (三)验收时发现存在问题,且与合同严重冲突的、或与合同不符的、或已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货物,验收组织单位应将验收结果定义为不合格。验收组织单位将出具不合格的验收报告,由组织采购部门重新跟综处理并追讨损失。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验收和按本规定验收界定为不合格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进行实物明细账登记,学校财务处不予支付相应的款项。

        第八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在固定资产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防止出现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偷工减料等损害学校利益的现象。对于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谋取个人私利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兰州财经大学资产验收报告(使用部门预验收使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兰州财经大学资产验收报告(校级验收使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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