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行政办公与教学用低值资产、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保证学校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兰州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学校财产范围,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行政办公与教学用低值资产、易耗品,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校对低值资产、易耗品视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低值资产、易耗品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原则。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经济管理教学实验中心、信息中心、后勤处等使用单位为学校低值资产、易耗品采购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低值资产、易耗品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和购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低值资产、易耗品系指各教学和行政单位所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分低值品、易耗品两大类,其范围是:
(一)低值资产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专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教具、工具、量具等。
(二)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使用寿命短,计入固定资产后不便于处置的,如投影仪灯泡、水煤浆锅炉喷嘴等配件,或者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如文艺与体育用品、卫生用品、玻璃器皿、元件、器件、办公劳保用品、材料等。
(三)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低值资产、易耗品不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五条低值资产、易耗品实行计划购置。各使用单位根据教学和管理工作任务和经费情况,编制本部门购置计划,由各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后勤处等部门统一采购。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和机关各部门每年需要编制当年低值资产、易耗品需求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后勤处等采购部门,根据需求总量,实行集中或分散采购。
(一)对于需求量较大或者价值较大的低值资产、易耗品,按照学校物资采购管理规定集中采购,确定供货商资格和价格。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后勤处及其他部门采购的低值资产、易耗品必须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兰州财经大学低值易耗品入(出)库单》,凭入(出)库单在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教务处、后勤处等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计划,及时完成采购任务,但不得擅自超计划采购,并及时合理合法地更新价格。
第三章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七条根据物品类别,按照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原则,低值资产、易耗品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要有专人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后勤处等采购部门需设有低值易耗品仓库,及时办理入库调拨手续,建立定期对账制度,确保账、物相符。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加强低值资产、易耗品的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物品管理工作,建立低值资产、易耗品管理帐卡,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具体管理,杜绝低值资产、易耗品的流失和浪费,提高其使用效益。应建立本单位低值资产、易耗品使用台帐,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购回的低值资产、易耗品必须有经手人、保管员或验收人进行认真验收,办理入库、领用手续。
(一)物品在入库或者直接供给使用单位时,必须办理验收、入库、领用手续;
(二)验收时必须核对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注意质量的检查,如发现采购的物品与计划不符或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提出,并及时办理退、补、赔手续,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验收合格后,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填写领用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入库、报账手续。
第十条完善低值资产、易耗品的领用手续。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领用低值资产、易耗品时,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使用部门领导、相关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持批条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后勤处等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一条完善低值资产、易耗品的校内调拨手续。校内部门之间低值资产、易耗品的调拨,须征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同意,交接双方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转账手续,再进行调拨。
第十二条完善低值资产、易耗品清退及转账管理手续。为了加强低值资产、易耗品的管理,落实每一项资产的保管责任,教职工离退休或调离学校时,个人使用的低值资产、易耗品一律交回,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所购置的低值资产、易耗品入库后相关人员应定期核对账物,做到账目清、账物符。
第十四条报损、报废、变价调出的物品,需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核销手续。变价处理的物品,统一由学校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
第四章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与报废
第十五条建立低值资产、易耗品的清查盘点制度。各使用单位必须对存放的物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进而核实物品的实际数量,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六条经清查盘点出现的盘亏、盘盈,应填写低值、易耗品核销清单,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盖章后,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管理中发生的自然损耗,发生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或不能继续使用的物品,都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冲减手续,并进行账务调整,使其账面记录与实物相符。
第十八条低值资产、易耗品的报废。低值资产、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因丧失使用功能,不能修复或修复造价高于该资产购置价值时,使用部门应及时提出资产报废申请。低值资产、易耗品的报废,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由使用部门填写低值易耗品报废申请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后勤处等部门有关人员对待报废的低值、易耗品进行查验,确认处置审批意见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注销低值资产、易耗品的帐、卡。
第十九条低值资产、易耗品赔偿管理。低值资产、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个人使用不当或个人责任造成财产的毁损或丢失、被盗等,追究个人保管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