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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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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州财经大学党委常委会会议事规则
    2018-01-03 08:50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有关规定以及《兰州财经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在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履行全委会职能,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结合校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学校又好又快发展。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维护班子的团结和谐。凡属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党委常委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4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二、议事决策范围    

    1.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精神在学校的具体贯彻落实。    

    2.研究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办学定位、指导思想等方向性的重大问题。    

    3.研究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体制、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举措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    

    4.研究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方案。    

    6.研究决定学校处、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研究决定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评价、管理监督、奖惩等事项;研究决定向上级推荐校级领导、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研究决定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出境有关事宜。    

    7.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及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重大政策,优化人才成才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8.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    

    9.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投融资项目、重大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方案、接受重大捐赠等事项;研究决定学校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分配和支出;研究决定学校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未列入年度预算需予以追加的项目或其他日常支出。    

    10.讨论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实施计划与方案。    

    11.讨论决定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的工作报告、重要事项的解决方案。    

    12.研究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    

    13.研究其他事关学校全局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4.其他需由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的召开    

    1.会议召集。常委会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适当增减,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常委会扩大会议。校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2.会议议题。常委会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学校办公室负责汇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两个工作日,由学校办公室通知常委和有关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拟提交常委会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各分管校领导和提交部门负责人应在会前深入调研,认真研究,并提前与相关部门商得一致。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法律咨询,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3.参会人员。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常委。非中共党员的校领导、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视会议需要予以确定。    

    4.会议召开。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参加方能召开(研究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参加)。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5一般情况下,议题提交部门的分管校领导不能参加(列席)会议时,该议题缓议。    

    四、议事决策程序    

    1.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全体常委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并交换意见。    

    2.常委会会议研究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次进入会场汇报并听取会议决议。    

    3.常委会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除无记名投票表决外,每位常委的表决意见必须明确记录在案。会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4.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表决。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对意见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即为通过。    

    5.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当逐个进行讨论并表决。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算在内。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如果原提名人选被否定,不得临时动议确定另外人选。    

    6常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的,须报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7.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公布的会议内容、会议过程等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    

    五、议事决策实施    

    1.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如实记录,认真整理,与会议原始议题材料一并按期送交档案馆归档。    

    2.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签后予以公布。    

    3.常委会决定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落实。常委要督促检查各自分管部门执行常委会会议精神的情况,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4.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常委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常委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情况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常委会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5.常委会决定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进行督办,并及时向常委会或校党委书记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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