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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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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州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2017-03-15 14:36  

     

       为加强校内教职工住房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权益,给教职工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居住、生活环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教职工住房是指兰州财经大学的所有教职工住房,包括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住房、教职工租住房、专家教师公寓及青年教工过渡住房等。

       第二条学校的住房,是在学校所属土地上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不是商品房,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三条教职工须遵守校内住房物业管理规定,对各类教职工住房,均应承担物业管理、水、电、暖、燃气、网络、车辆停放等各项使用费用。对教职工租住房,租住人还须应缴纳住房押金5000元,并按月承担租金。青年教工过渡住房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6.44元、其它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64元收取,租金标准学校可根据兰州市城关区公房租金标准变化进行调整。  

    第四条教职工不得私自将租住房屋转卖、转租或转借他人,否则学校有权收回租住房。  

    第五条拟调离(离职)学校的人员,须腾退在学校工作期间租住的住房,并按学校物业管理规定结清所有相关费用;已购买学校住房的,须按学校物业管理规定结清所有相关费用,并就调离后住房所应承担的相关费用与学校物业管理部门达成协议。  

    第六条教职工所购学校住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在出售所购学校住房时,应先与学校协商,学校有优先购买权。学校支持教职工将所购住房转让给校内其他教职工。  

    第七条教职工所购住房退交给学校的,学校将按市场化原则与原购房人进行协商交易。租住住房退交学校的,学校退还租住押金。  

    第八条教职工私自将房屋转卖他人,其住房物业服务相关使用费用仍由教职工本人承担,也不再享受校内物业管理及服务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应退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一个月)退交租住房,学校有权暂停提供物业服务,按现租金标准的5倍收取住房租金,并采取行政纪律措施,直至收回租住房。  

    第十条教职工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和功能,不得侵占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不得私搭乱建,不得将住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得将住房出租用于经营性活动,严禁影响建筑物外观的一切行为。  

    第十一条教职工住房维修自用部分由住户承担,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由学校承担。对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时,各有关住户须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校内教职工住房的物业管理,由学校后勤处物业中心和长青学院后勤处负责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向物业管理市场化过渡。  

    第十三条因租住人过错造成房屋或其他设施损坏的,须由租住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租住期限内如发生学校需要房屋拆迁等重大事项,学校有权终止租住合同,无条件收回住房。  

    第十五条教职工住房使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影响校园安全稳定,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学校可采取批评教育、停水停电等措施予以制止。对严重违反规定,性质严重,拒不改正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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