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 首页 | 机构设置 | 规章制度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招投标公告 | 下载中心 
1

学校规章制度

     学校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规章制度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招投标公告 
     下载中心 
  • 兰州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7-03-15 14:36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资源,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教国资〔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有偿、有效、合理使用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的整合与共享共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向学校和上级部门通报国有资产状况等。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通过定期召开专题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并进行决策;归口管理是指国有资产实行条块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分级负责是指国有资产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院(部)和部门为国有资产具体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直接管理;责任到人是指国有资产在登记入账时明确具体责任人,责任人对其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三)负责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的机制创新,检查、协调、督办和完成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各项事务;  

    (四)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报批手续。  

    (五)负责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产数据的统计工作,提供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编报年度新增资产预算和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估工作,提高学校各类资产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  

    (七)负责对使用学校注册商标、字号等无形资产的行为进行审核并实施监督,加强对学校知识产权、专利等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  

    (八)负责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协助做好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资本收益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出资企业的年度目标管理。协助办理校办企业的产权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等审核和申报工作,参与学校对外投资的有关管理工作;  

    (九)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十)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第七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处置申报、审核等有关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有关资产报表。  

    第八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的资产管理工作;  

    二)财务负责全校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全校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  

    (三)后勤处负责全校植物、教职工住宅、道路及构筑物的管理,对学生宿舍、教室、食堂生活服务设施、水电暖设施等公用资产实施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及教学软件的购置计划、使用、维护、维修及效益考核等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资源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  

    (六)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网络信息资源、数据库、软件等资源的计划审批、购置建设、登记入账、维护管理,负责网络域名、无线频段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的管理;  

    (八)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的管理及竣工后工程的验收、决算、交接及配合完成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九)科技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十)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商誉、冠名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上述未尽事项,按照学校职能部门以及学院分工确定,如果学校机构发生变化和调整,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归口管理。  

    第九条 后勤处负责对学校授权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规避经营风险,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十条 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确定资产管理负责人,主管本单位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同时确定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资产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对本单位占用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占用资产的日常清查;    

      (四)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本单位占用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在人员发生变动时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调整的交接工作,做到账、卡、物交接核对无误;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变更时,应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各部门主管领导离任要进行资产移交,管理人员调离要进行财产清理,财产移交档案应严格管理。人员调离、退休时必须进行资产清理,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发展需求,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购置、建造、调剂等方式合理配备学校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发展需要的;  

    2.无法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  

    3.校内资产配置应符合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按年度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计划,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新配置资产实行审批制度,单位须报告购置理由、经费来源、功能用途、使用地点等,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而且还必须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八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要对实物资产定期进行清理和检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归口管理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十九条各使用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如实填报资产损益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的原则,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根据整体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调拨或重新安排各学院、部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要会同学校各有关责任部门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并根据教学、科研单位和行政等各部门的实际需要,核定资产使用种类、数量。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实行专项管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岗位变动后固定资产交接。教职工退休、离职以及校内岗位变动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应在到新岗位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固定资产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因工作需要用公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包含仪器设备的附件及说明书等资料)、家具、被服装具、图书资料等由本人在工作中使用、借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接或人虽已离开但仍占有原单位资产的个人,将限制为其配置固定资产或办理退休(离校)手续。  

    第五章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七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专业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遵循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须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财政厅、教育厅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校安排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调整相关账目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在扣除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的;  

    (三)拍卖、有偿转让、置换资产的;  

    (四)涉讼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校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七)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全校各单位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坚持分类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核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按照要求定期向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填报资产报告,并对所占有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及使用效益提供文字分析说明和数据电子文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状况,要定期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相关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等情况,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和数据电子文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说明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档,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汇总并上报。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促进其保值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向学校反映,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或低效运转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配的。  

    第四十二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和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三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闲置资产予以收回和处置。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内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