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教国资【2015】1号)、《兰州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以及学校国有资产产权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相关的审查、审批、鉴定、监督、报批、组织实施等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审批权限,逐级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教育厅、财政厅报批,按批复实施处置并办理产权注销和账目处理。根据拟处置资产情况,按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要求,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在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对非正常损失的国有资产,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专业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报废报损年限电子设备的参考数为6—8年、家具用具15—20年;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学校的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1.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2.交通运输设备的处置;
3.规定限额以上其他资产的处置;
4.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无偿调拨资产;
5.学校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6.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学校的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产,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 学校的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自行审批:
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资产,并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和申报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一)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二)申报单位在提交《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时,应根据不同的资产处置方式,提交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固定资产入库单等。
2.国有资产使用现状说明。
3.国有资产的正常报废,须填报《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
4.报损、报失等非正常报废,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事故责任处理意见,并填报《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
5.出售、转让、对外捐赠须提交处置事由的专题报告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6.被盗的国有资产须提供报案、立案、结案等资料和学校保卫部门的证明。
7.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须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8.由国家技术监管部门监管的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应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鉴定报告。
9.校内单位分立、撤销、合并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分立、撤销、合并的批文及资产移交清单。
第九条学校资产的处置收入,在扣除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处置后的资产运出校门时,应由买方持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国有资产处置证明到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办理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校内其他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到保卫处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的出校门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各资产占用单位、部门要认真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违反本细则,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