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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州财经大学新增资产购置预算编制实施细则
    2016-12-27 09:33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新增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规范新增资产购置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兰州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预算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购置预算的编制水平,更好地为全校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体系等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产购置预算,是保证做好资产购置工作的前提条件,预算编制要做到科学、合理、实事求是。预算购置的资产,要体现先进性,适用性及经济性;要做到经费落实,计划安装场地落实,管理操作人员落实。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新增资产购置时,必须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支出”、“先审批、后购置”、“分类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履行资产购置各项报批手续,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购置资产。  

    第三条 根据学校规定,新增资产购置预算编制归口办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一)教务处负责编制学校各本科教学机构单项教学设备、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及教学软件等有关本科教学新增资产购置项目预算;  

    (二)研究生处负责编制学校研究生教学单项教学设备、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及教学软件等研究生教学及学科建设新增资产购置项目预算;  

    (三)后勤处负责编制学校教室课桌椅、学生公寓家具等后勤保障类新增资产购置项目预算;  

    (四)丝绸之路经济研究院负责编制所属研究机构科研仪器设备及科研软件等新增资产购置项目预算;  

    (五)图书馆负责编制学校图书资源(含电子资源)及书架、书桌椅等图书馆新增资产购置项目预算;  

    (六)信息中心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化建设、教室多媒体教学系统、课程录播系统、网络教学平台等项目新增资产购置预算;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学校行政办公设备新增资产购置预算;  

    (八)科技处、教务处、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编制拟使用教学、科研等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新增资产购置预算;  

    (九)其它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和职能负责编制本单位非行政办公设备新增资产购置项目预算。  

    第四条 新增资产购置报批程序及时限  

    (一)学校各部门(单位)拟购置教学(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各类软件、行政办公设备等资产时,需以项目形式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年度新增资产购置类项目申报汇总表》、《兰州财经大学购置资产预算清单》(见附件12)报归口办理部门,由各归口办理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负责汇总、审核、论证、排序,并主管校领导审定后,将《兰州财经大学年度新增资产购置类项目申报汇总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度95日前)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全校年度资产购置类申报项目预算,初审后与财务处会商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学校新增资产购置项目支持计划。(每年度915日前)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下一年度学校新增资产购置项目支持计划。(每年度930日前)  

    (四)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同意的下一年度新增资产购置支持项目由归口办理部门进一步细化、优化项目建设方案,确保资产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等准确无误,填写《兰州财经大学购置资产预算清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1010日前)。  

    (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同意的下一年度新增资产购置支持项目预算上报省教育厅,待省财政厅审批。(每年度1030日前)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在今后的资产购置中,要按照学校新增资产购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超前谋划,严格执行资产购置办理程序,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部门(单位)经费支出。  

    第六条 各归口办理部门要认真编报资产购置预算,按时完成年度资产购置类项目预算申报。  

    第七条 未列入省财政批复预算的新增资产购置预算项目,一般将无法获得政府采购审批,无法购置,未按期申报资产预算、漏报而影响学校事业发展,将严肃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全校资产购置预算经费的使用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筹计划,所有资产购置类项目都必须说明资金来源,范围如下:  

    (一)学校安排的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设备购置预算经费;  

    (二)学校基建费中的教学、科研、行政设备费及各类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支持高校发展专项经费中有关设备购置资金;  

    (三)学校特别安排的专项设备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兰州财经大学年度新增资产购置类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件2:兰州财经大学购置资产预算清单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61226  

     

    附件【附件1兰州财经大学年度新增资产购置类项目申报汇总表.xls已下载
    附件【附件2兰州财经大学购置资产预算清单.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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