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专家公寓用房指组织委派来我校任职(挂职)、短期引进高层次专家(外教)在校期间使用住房。
第二条专家公寓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住房房源情况,统一规划确定。
第三条使用专家公寓用房,使用部门需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领导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条专家公寓用房物业管理、治安、消防安全、信息安全等管理工作由后勤处物业部门负责。
第五条专家公寓用房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